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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预重整的意义及房地产企业预重整实践
中联上海 | 2022-01-26

中联观点 | 预重整的意义及房地产企业预重整实践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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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为未来几年我国营商环境的创新工作提出了全面的指引,其中第(五)条明确提出的 “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建立健全司法重整的府院联动机制,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正式标志着中央层面提出了对预重整制度发展的明确要求。


其实早在本意见颁布之前,为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的功能,最大限度降低重整成本和提高重整成功率,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部分地方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陆续推出了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如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等)。“预重整”的正式概念呼之欲出,也体现了此问题的急迫性和现实意义。


一、预重整的概念和制度建立的意义


(一)预重整的概念

(1)国际定义:对于“预重整”的英文表述,存在“Prepackaged Bankruptcy”、“Prepackaged Reorganization”、“Prepackaged Plans”等概念。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破产法立法指南》的界定,预重整是为使受到影响的公司债权人,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的自愿重组谈判中,为谈判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此外,美国破产法专家Popucki认为预重整包括整体预重整和部分预重整,整体预重整是指债务人在向法院提起重新申请程序前已经完成起草重整计划并成功地收集到投票并通过该计划;部分预重整是指债务人在向法院提起重整申请程序之前,先与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债权人就重整计划的条款进行谈判,包括有时候在提起重整申请程序之前并没有就重整计划进行的投票表决。[1]


(2)国内定义:国内对于“预重整”尚未存在立法上的统一定义,在地方各级法院的工作指引文件中,有法院将“预重整”定义为预重整是企业法人与全部或主要债权人就债务人重整事项进行谈判并形成经多数债权人同意的重整方案,再由特定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破产重整模式;[2]也有法院将“预重整”定位为在破产重整申请后,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为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由人民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拟定重整方案的程序。[3]


(3)学者观点:国内有部分学者认为,预重整是在我国原有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种企业挽救制度的法理基础上,通过优势结合和制度创新而产生的企业挽救法律程序,分为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个关联阶段,以庭外重组为主导和实质性活动阶段。预重整的本质是当事人的庭外自行协商重组,法院无权行使法庭内的司法权力进行干预。预重整的启动与进行不需要法院的受理和批准,不需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但可由当事人自行聘请辅导机构,不能具有中止执行、解除保全、停止计息等重整程序启动后才有的司法效力。[4]也有部分学者认为, 预重整就是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谈判的一种方式。[5]


(二)“预重整”制度建立的意义

“预重整”制度建立和发展的核心意义在于避免企业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企业的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的异议期为7日,人民法院应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因此对于直接向法院提交的重整申请,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期限最多不超过37日。


即使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提出重整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9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申请可延长三个月),若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在该种情况下重整计划的确定期限也不超过9个月。


但在实务中,作为陷入困境的企业,相关的破产重整案件往往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衍生诉讼颇多,且在大型企业中,往往会出现多个相互关联企业同时陷入破产困境、跨国跨境破产等情况。因此很多重整案件的受理时间或者重整计划的完成时间在上述期限内都难以完成,且债务人不能或无法进入重整的原因众多。


此外,法院在正式受理重整时,往往需要协调案件涉及的民生问题、职工上访、地方税务、劳动者保护等诸多复杂问题。而在漫长的等待或者程序完成过程中,经济形势以及重整投资人资金情况的变化,很容易使得债务人错过了最佳的重整时机,使企业重新陷入困境,对债权人也难以实现保护。因此,地方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为了使得陷入困境的企业能够经济波动中获得重生的机会,主动申请将预重整引入实践,各地法院针对预重整制度亦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探索,并已经呈现出诸多有借鉴意义的成功案例。


二、中联破产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团队的经验介绍:以房地产企业预重整案件为例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团队长期致力于对企业的纾解工作,对预重整案件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以下以近期团队代理的某房地产开发商预重整案件为例,简要讨论在该领域中预重整法律工作需要注意的要点:


在该案件中,疫情的出现以及、房地产领域的前期过热、近期政策的调控,让该企业在后续开发资金的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对于这种资金贷款密型行业所面临的资金流的断裂危机,大到各大银行、国企融资服务平台、大型建筑材料供应商,小到房地产销售中的定金、预售款、首付个贷、无法交房后的大量诉讼纠纷、资金断裂后的预期开发进度全盘停歇导致的民生问题以及政府平台的压力,使得本次破产工作矛盾突出、困难重重。经所在地高院多次协调,各方一致认为破产重整更能给予房地产企业以生存的希望,更能保护广大中小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由于破产重整往往耗时长且不可预估、成功率低,如何让债务人企业积极面对危机,仍然肩负起一个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是我们需要直面和思考的。经过对企业债务的梳理,本团队从几个方面着手开展本次预重整工作:


(一)梳理核心债权债务关系,设置临时管理人

因先前政府平台的协商疏导,企业的股东已有多笔大额投资款输入,但由于股东间的纠纷和大量后期债务的存续,项目又出现停工问题。在政府部门及高院的协调下,各大债权人经过多次会议讨论,并且在法院的积极谈判和我方的斡旋下,各大债权人设立临时管理人,将债务违约金利息不作为首期应予以支付的债权款项,将各大债权人的基本债权金额进行确定;在政府部门和法院的磋商配合协调下,使债权人平稳心定,停止短期的催讨行为。


(二)多方沟通,实现房产项目价值变现

在各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全面审计,考虑到该企业的主要股东仍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我们通过其再次向企业融入部分资金,对于房地产项目中存在的烂尾工程,通过估算继续施工所需要的大概金额后,由该股东作为主召集人,同时协调债务人企业全力配合其工作,先将项目楼盘结构封顶,使得各项指标满足可销售要求,将该房产竣工售后达成部分债务的兑现,分批分次地实现各项债权。


(三)多手段运用,盘活“僵尸”项目

因为疫情原因,前期债务人企业各项已完成的商业设施并未出租使用。但是基于该企业的经营经验和成功案例,我方积极协调债务人企业和各债权人,努力寻找投资人及商业运作团队,通过对未来商业租金回报率的核算,促进预期规划有条不紊地进行,实现对债权人的积极安抚意义。


(四)重视后期税收问题

因为该企业并未进入破产程序,故税务部门无法实现债权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九条规定,房地产破产重整破产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重整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比较复杂,而税收问题的处理又尤为重要。2018年12月5日,国税总局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部分代表提出的关于企业重组、破产涉税相关问题及建议进行了公开答复,明确了破产重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预重整将会给与怎样的优惠政策,我们将会和相关部门沟通。


三、结论与建议


在当前经济形势出现短期波折的情况下,预重整制度给予了债权人更多的庭外谈判的协商机制,对债权人来说是缩短时间、减少成本的有益、有效制度。同时,预重整制度给予了债务人更多的机会,鼓励债务人积极参与自救、努力行使自己的职业权利,履行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在中央文件的指引和府院联动的推动下,各方更应当本着能不破能挽救、多想办法、多重考量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在案件中的根本利益。


注释

[1] 参见王佐发:《预重整制度的法律经济分析》,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


[2] 参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吴法[2019]43号)。


[3] 参见《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自中法(2020)146号)。


[4]参见王欣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预重整制度》,载《政法论丛》2021年第6期。


[5]参见李曙光:《我国企业重整制度亟待梳理》,载《资本市场》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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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晶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专长领域:金融;公司商事;破产与重组

邮箱:jing.hu@sg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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