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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金融与资本市场研发中心-冉红林
前言
“信托”既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同时还具有金融属性,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在我国信托公司均为正规的持牌金融机构,数量仅为68家,相对于银行、保险、证券的数量而言,信托公司数量较为稀少,同时其开发的信托产品投资门槛较高1,因此市面上很多人对信托产品不甚了解。
在2020年新冠疫情之前,信托产品2一直给人留下的印象是“低风险高收益”(其收益一般为8%-12%/年,甚至更高;低风险——部分信托公司对信托产品采取直接或间接刚性兑付即“刚兑”),因其具有前述优势,故信托产品其一直是投资人较为青睐的金融产品,不论上市公司还是自然人投资者,对闲置资金的使用一般均是采取购买信托产品。受2020年开始的新冠疫情持续影响及其他因素,自2020年开始市场上出现了信托公司暴雷、信托产品逾期兑付等事件。
在新经济形态下,作为信托投资人如何保护自身投资权益呢?3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谨提醒广大信托投资人。
新经济形态下信托投资人权益保护——信托产品的认购
(一)认购信托产品时防止被骗
1、防止被电信诈骗。在高度信息化发达的今天,出现很多犯罪新形式,如近年来非常知名的“电信诈骗”。实践中经常有诈骗人员(其根本不是信托公司员工)冒充自己是某信托公司财富经理/客户经理(员工),要求投资人转账支付信托投资款,如【(2018)晋04刑初39号】、【(2018)京0108刑初1216号】案例。
2、防止曾与信托公司有业务往来人员借用信托公司名义或人员信息行骗。
在【(2019)京02刑初59号】案例中,曹某行骗的信托合同真实存在,其凭借其与某信托公司熟悉之便,其要求信托投资人将投资款项转让给个人账户,之后被骗。
3、基于前述两种情况为避免被骗,建议信托投资人在支付信托投资款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确认:
(1)确认“信托公司”的真实性,到相应监管机构官网查询如“信托公司”住所地银保监官网、到“信托公司”或“信托公司”财富中心办公场所实地查看。
(2)确认收款账户是真实的“信托公司”而非自然人或其他机构名称。4
(3)确认信托产品真实性。到真实的“信托公司”官网查询信托产品情况、联系真实的“信托公司”官方客服询问产品成立及备案情况、登录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查询信托合同上记载的信托产品编号等。
(4)如果若被骗,则应立即报警并联系律师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二)认购信托产品时,信托投资人应重点考虑信托项目资金本身的投向及信托计划交易对手质地,不应轻信任何口头的“刚兑”承诺。
2018年4月27日正式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现已生效并得到严格执行,资管新规第四、(一)【对打破刚兑的要求】之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根据《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第92条【保底或刚兑条款无效】的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 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 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 “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即,不论从监管机构角度还是最高院角度,都是禁止刚兑的,故信托投资人为维护自身投资权益,在认购信托产品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1、仔细了解拟购买信托产品投向的底层项目情况。
即:了解信托资金具体用途投向、信托计划底层交易对手资信情况、信托计划底层交易对手行业所处情况、履约能力及公司治理情况等。若底层投向风险过大或信托计划交易对手风险较大,应谨慎选择。
2、了解信托公司评级情况。
信托公司评级分为行业评级及监管评级,行业评级分为ABC三类并可公开查询,但监管评级要求严格共分为A(包括A+、A-)、B(包括B+、B-)、C(包括C+、C-)且一般不对外公开。投资人应选择行业评级及监管评级均靠前的信托公司。
3、了解信托公司股东背景情况。
建议选择信托公司股东资信能力较好、实力强劲的信托公司。
4、了解信托项目经理过往业绩及投资风格。
5、不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
因现在监管层面严格执行资管新规打破刚兑之规定,任何信托项目收益均来源于项目本身,不存在信托公司的“补差”、“刚兑”等情形,故不能轻信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信托项目100%兑付”等类似说辞或承诺。
6、遵从金融投资市场基本逻辑。
金融投资市场基本逻辑为“低风险低收益,高风险高收益”,前些年之所以很多信托产品能100%兑付,一方面是信托项目本身质量高,能准时准量支付投资人本金及收益,另一方面针对质地不好的信托项目,信托公司违规使用自有资金对投资人本金及收益进行了“补差”等安排。
而现今,监管机构严格要求信托公司打破“刚兑”,加之受疫情等影响,信托业势必会完全走向“破刚兑”,故在面对某些信托产品显示的预期收益率较高时,信托投资人应遵从金融投资基本逻辑,提高自身风险认知做到风险匹配,不可盲目追求所谓的“高收益”
新经济形态下信托投资人权益保护——信托合同期内的监督
(一)信托合同期内信托事项的报告
根据《信托法》第3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28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36、37、38条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报告信托项目的有关事项,即投资人有权监督信托公司对信托项目的有关事项,并有权要求信托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报告。
(二)信托合同期内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43条、第44条之规定,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召集或不召集受益人大会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即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托投资人持有信托单位一定比例后,在信托公司具有特定情形时可以提起召开受益人大会,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以达到监督效果。
(三)信托合同期内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项的权利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45条之规定,受益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当然此处的代理人可为律师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出席。
除此之外,个人认为根据《民法典》、《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委托人或受益人仍然有权委托律师行使信托合同期内的监督之权利。
新经济形态下信托投资人权益保护——信托产品逾期未兑付的处理
在信托法律关系中,一般涉及到三方主体,即投入资金的委托人,受托人信托公司,以及受益于人的信托受益人。为便于区分和理解,现将信托产品的逾期兑付具体分两类进行梳理,并提出对应解决思路,供信托投资人参考。
(一)信托产品逾期未兑付,信托公司正常经营。
在信托公司出现单只或少数信托产品逾期未兑付,而信托公司正常经营,此时建议信托投资人尽快聘请专业律师进行维护投资权益。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查询并收集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期间内信托公司的有关信托事务报告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投向运用、交易对手情况、合格投资者风险匹配制度建立)及有关凭证等。
2、积极与信托公司进行沟通,要求信托公司明确具体兑付时间及方案;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依法向有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
3、若信托公司明确的兑付时间较长,兑付方案不理想,出于稳妥考虑,建议快速提起诉讼/仲裁,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
(二)信托产品逾期未兑付且信托公司已暴雷。
在信托公司产品逾期未兑付且信托公司已暴雷(无正常经营能力或不被准许展业等),此时信托产品的兑付期限及方案极有可能将对投资人重大不利,投资人应做好持续“作战”的心理准备,建议信托投资人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自身投资权益:
1、积极收集信托项目有关资料,参照前述进行;
2、积极与其他投资人建立沟通机制,依法向监管单位进行投诉,要求信托公司积极兑付并明确具体兑付时间和方案;
3、建议外地或事务较多的投资人委托专业律师,实施跟进投资人大会具体情况,跟进信托公司兑付情况,由专业律师出席受益人大会,进行相应表决。
4、积极向监管单位依法合理表达兑付诉求。
5、提起诉讼/仲裁。
参考文献:
1. 具体详见资管新规及信托法有关合格投资者之规定。
2. 本文所指信托及信托产品均指国内信托及其产品。
3. 最新数据显示购买信托产品的个人投资者数量增加约5.54%,金融机构投资者同比下降约16%。
4. 此点是识别是否存在诈骗行为的关键,投资人在支付投资款项时应仔细核对。
- 作者简介 -
冉红林-律师
擅长领域:
银行与金融,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不良资产处置、重整及破产
Mail:
honglin.ran@sg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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