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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企业用工与劳动争议研发中心-黄莎
前言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企业用工与劳动争议研发中心成立于2022年6月,本中心以研习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为基础、以劳动法业务的实操经验为导向、以劳动关系全过程为框架,在促进中心成员专业知识与技能体系化成长的同时,致力构建一套科学、完善的全流程劳动用工法律服务产品,赋能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在用工过程中,面试是用人单位招聘实务操作中技术含量要求最高的阶段,对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劳动者有重大的影响。但此阶段也存在着大量的法律风险,可能会涉及劳动纠纷、不正当竞争甚至行政风险。主要存在的风险有以下几点:
面试时用人单位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为了解劳动者是否符合应聘岗位要求,大部分是采用向劳动者提问的方式,而忽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工作岗位相关情况的义务。面试时若未对上述内容进行如实告知,则可能导致履行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以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
故在面试时建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竞聘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劳动者想要了解的其他情况进行告知,并形成书面确认的相关文档(如应聘表),以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
面试时用人单位未充分行使知情权
近年来因就业形势严峻,有些劳动者为提高竞争力或者符合招聘条件虚构简历或者身份等,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方式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仍然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时间成本及用工成本,还可能因为未核实劳动者的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等要求给用人单位带来其他损害。
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件,金某为国某公司海外销售工程师并签订了《保密协议》,后金某入职全某公司并向国某公司客户推荐类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保密协议》,导致全某公司赔偿国某公司经济损失6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时需要履行告知义务,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基本情况的知情权。因此在面试时用人单位除了询问劳动者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等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内容外,还应要求劳动者提供简历内容的相应佐证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社保缴费记录、离职证明等)。同时建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承诺书》等相关文书,承诺保证其提供的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资料的真实性,若有虚假则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录用或录用后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综上,在面试时用人单位应做好对劳动者的告知和询问工作,签订相应的《应聘表》、《承诺书》以避免劳动纠纷,并保障在出现某些损害情况时拥有追诉的权利,以此降低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作者简介 -
黄莎-律师
擅长领域:
劳动法,医事与教育,政府国资监管与合规,争议解决
Mail:
sha.huang@sg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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