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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当下家族信托业务的“可为”与“不可为”
中联上海 | 2022-11-29

观点 | 当下家族信托业务的“可为”与“不可为”


一、 家族信托业务逆势上扬的背景分析


2022年以来,家族信托业绩表现可圈可点。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信登”)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月,国内家族信托业务总规模已达3623.8亿元;仅6月份新增家族信托规模已达119.95亿元,环比增长63.22%。而根据《中国信托行业市场前瞻与转型策略分析报告》预计,在未来的5至10年,我国家族企业将迎来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家族传承潮,超过300万家私营企业将在未来3-8年面对接班人的问题,预计传承的财富价值为4-7万亿元,由此可见,我国的家族信托业务潜在市场需求非常之大。同时,有报道指出虽然多家银行私行客户数量及资产规模有所萎缩,但私人银行的家族信托业务规模和增速却保持了以往双位数的高速增长。那么受到疫情影响,及经济下行压力,享有财富管理行业“皇冠上的明珠”称号的家族信托业务不降反涨的原因是什么?我们认为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1、 客户的刚性需求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家庭财富增长迅速,出现了大量的富一代富二代。根据胡润百富2021中国高净值人群家族安全报告数据显示,高净值家庭财富总资产125.9万亿,可投资资产约占67%(84.4万亿)。如此大体量的家庭财富基数为家族信托业务得以持续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客户认识到家族信托作为财富管理综合性工具具有的独特优势和灵活性安排,日益接受运用境内家族信托管理、传承境内财富。我们注意到,高净值客户的资产可能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虽然境外家族信托解决了一部分的境外资产管理、传承的问题,但是鉴于法律、管辖、税收等的要求与考量,对于其在境内的资产更适合运用境内家族信托进行管理与传承。同时,疫情的出现,也促使相当部分的高净值客户重新审视自身财产的安全性及应对诸如疫情、破产等抗风险能力。加之波诡云谲的国际局势、CRS时代的到来,高净值客户在境外配置资产的意愿相较以往有所降低。诸多因素叠加,高净值客户日益认识到境内家族信托对财富管理、规划、传承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持续管理家族财富并且将财产传承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非常具有制度设计的灵活性和魅力。简言之,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客户有意愿也有能力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


2、 信托公司转型的要求

十年前的信托行业经历了业务增长的黄金时期,绝大部分信托公司的盈利点集中在非标融资业务,尤其是伴随着房地产行业蓬勃发展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当下,在强监管的背景下,监管口径和风向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持续出台的监管政策要求信托行业继续开展“两压一降”:压降信托通道业务规模,压缩违规融资类业务规模,加大对表内外风险资产的处置。监管部门甚至加大了对完不成“两压一降”任务的信托公司的处罚,比如对监管评级进行降级处罚。于是在严监管背景下,信托公司面对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持续下降,其不得不考虑转变业务模式。转型已经成为信托业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信托公司盈利模式从以往的非标融资利差收入为主的资金信托逐步转向服务信托为主,回归信托本源成为信托公司转型的大方向。


3、 监管部门的政策压力

近几年,信托产品暴雷的消息频频传出,有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信托行业违约项目金额已超过1600亿元。仅2020年就有4家信托公司被监管实施接管或者管控,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已废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出台以来,首次出现信托公司被监管停业。为了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规范资管行业发展,监管部门密集发文,要求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资管行业消除多层嵌套,禁止违规通道业务,实现净值化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推动资管行业转型。严监管的持续态势,倒逼整个信托行业面临转型。2022年资管新规正式落地实施,在2022年全国信托工作会议上,银保监会提出将信托业务划分为三大类——即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新的信托分类对信托公司转型及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肖远企表示“信托业未来能否实现长期健康发展,取决于信托业能否在金融体系中发挥难以替代乃至不可替代的功能,取决于信托公司能否凭借自身专业能力和信誉取信于委托人”。我们认为,家族信托的制度功能就是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可以发挥难以替代乃至不可替代的功能的那一特殊部分。


二、 何谓家族信托


谈到家族信托,必然涉及其上位概念——信托的概念。那么何谓信托?根据《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上的信托包括了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若无特指,本文仅探讨营业信托,即我们常说的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由此可见,信托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三方,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委托人是客户,受托人是信托公司,而受益人是由客户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些家族信托还会根据客户需要,设立保护人或监察人、财务或法律顾问等其他服务机构。


又何谓家族信托?家族信托的客户一定是一个家族吗?很长时间以来,国内对家族信托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2015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中首次提及“家族信托”的概念。2018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对 “家族信托”概念做了定义。根据37号文,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2022年,《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托分类新规》”)正式下发。《信托分类新规》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并要求信托公司按信托服务实质对信托业务进行全面、准确分类,有序实施存量业务整改,在五年内完成平稳过渡,革新变旧。根据《信托分类新规》对家族信托的定义,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个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在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及/或财产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和运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持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以此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这里的信托财产类型包括现金、不动产、动产、股权、金融产品权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其亲属,以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三、 家族信托的魅力


首先,根据信托原理、法律逻辑及法律规定可知,委托人交付给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在家族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既不是委托人的财产,也不是信托公司的财产(区分于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也不是受益人的财产。这就意味着,信托财产既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实现对委托人的债务隔离,实现“防火墙”的功能,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波及到家庭及亲人,也意味着不会同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相混淆,还可以避免受益人的无度挥霍等对信托财产的滥用。


    其次,家族信托并非标准化信托产品,而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财产状况、受益人安排等进行的一系列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服务。比如,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真实意愿,将信托财产分配给不同的受益人,可以设定受益人领取的时间、金额及条件等;可以指定受益人系其子女而不包括子女的配偶,实现财富定向传承的目的;可以将公司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装入家族信托,而保留企业的经营权;也可以约定在子女成长的某一阶段或时间节点或家人出现某一特殊需要时,受益人可以领取家族信托里的资金等。


四、 为什么要设立家族信托?


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的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和具体情况,为客户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个性化、灵活性、复杂性的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常见的应用场景之一:比如某位企业家当下的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家庭财务状况比较稳定,下有多子女面临照顾教育问题,上有老人需要赡养,家庭成员也希望可以享受良好的教育、就医和养老条件,该企业家比较有未雨绸缪、科学规划家庭财富的意识,于是他想设立一个家族信托,将家庭闲置的3000万元资金交给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同时他希望在家族信托架构中和具体信托合同条款设计中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和意愿进行安排。当然,这位企业家也看到很多同行,曾经事业非常成功,但是后由于种种原因,企业经营困难,面临破产困境,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条件也随之跌入谷底,正所谓“人有祸兮旦福”,所以他也希望万一以后企业出现状况,可以将企业风险隔离在家庭之外,可以建立一道安全的防火墙,最起码可以保障家人生活无忧。这个时候,相比较单一的遗嘱 、保险等财富规划工具,家族信托就更加符合这位企业家的需求。另外,家族信托的存续期限一般比较长,通过将信托财产分阶段进行分配,某种程度上可以摊薄信托财产分配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负,也是客户在财富传承和企业治理过程中的关注重点之一,相比较若干年后可能出现的遗产税、赠与税也具有一定的优势。


常见的应用场景之二:比如子女已经成年,面临谈婚论嫁,作为父母希望家族财富可以定向传承给自己的子女,而不希望给到外人。父母可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指定自己的子女作为受益人,这样可以防范婚姻风险导致的财富再分配,从而实现婚前财产保护的效果。这相较于在遗嘱中仅仅指定子女为继承人而言,更加婉转温和,不伤小夫妻感情,也有利于家庭和谐。相应的,也可以通过家族信托,指定若干年后出生的孙子女作为受益人之一,这样就实现了家族财富的定向传承和代际传承。


五、 不适合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形


家族信托的设立应当遵守《民法典》、《信托法》及信托监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既要考虑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也要考虑信托目的是否合法、信托财产是否确定及合法、委托人是否有权处分相关财产或是否取得共有权人的同意等。


如前所述,合理、科学、依法设立的家族信托可以实现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等目的,但是绝不意味着可以通过家族信托达到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在任何时间节点都适合设立家族信托。如果客户已经出现债务危机,那么其设立的家族信托很有可能因为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而被撤销。根据《信托法》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另外,如果委托人未经过配偶一方的同意而将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也面临家族信托无效、被撤销的法律风险。根据被称为“家族信托财产被保全的第一案”(2020)鄂01执异661号裁定书,杨某某(女)与胡某为合法夫妻,胡某与婚外异性张某某育有一名非婚生子张某,妻子杨某某后在法院提起其与丈夫胡某、婚外异性张某某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杨某某作为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42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妻子杨某某的申请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了(2019)鄂01民初94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张某某名下财产总计3957万元(其中含受益人为张某的《某财富传承财产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1180万元)。案涉《某财富传承财产信托》系张某某作为委托人于2016年2月5日设立的家族信托,受益人由原先的5人变更为儿子张某一人。该案件中,张某某异议称用于设立的家族信托的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胡某,我们可以理解为该部分资金属于杨某某与胡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申请人张某某及案外人张某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张某某的异议请求。我们注意到,针对案涉家族信托合同项下资金及收益权能否冻结的问题,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了论述说明。法院认为“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为避免委托人转移信托受益权或信托理财回赎资金行为,本院依杨某某的申请于信托期间内对案涉《某财富传承财产信托》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进行了冻结,要求受托人某信托公司停止向委托人(张某某)及其受益人(张某)或其他第三方支付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该冻结措施不涉及实体财产权益的处分,不影响信托期间内某信托有限公司对张某某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等信托业务活动,只是不得擅自将张某某的本金作返还处理,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因此,本院上述保全信托合同项下资金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至于本院对《某财富传承财产信托》项下信托基金收益的冻结,根据已查明事实,上述信托利益受益对象即信托基金受益人为案外人张某,如认为本院执行行为损害信托基金受益人的权益,可由案外人张某向本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张某某提出此项异议,主体不适格,且本院已对案外人张某所提异议在另案中予以审查,故对张某某此项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该案中,法院虽然某种程度上认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却依然依据基础诉讼中的法律关系,即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对案涉信托财产及收益进行了冻结。故,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针对此类风险,我们建议信托公司在接受客户信托财产的时候,可以要求客户提供其配偶同意转让资产或同意设立家族信托的同意函等证明材料。


诊断家族信托的禁忌症还包括:财产来源不合法(如没有完税证明、涉及募集资金行为等)、以家族信托之名行资产管理信托之实、在家族信托项下开展负债业务、以家族信托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业务等。对于基于委托人合法需求受托发放贷款的,信托公司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办理。


六、 家族信托制度发展的展望与建议


主流观点认为现代信托制度最早源起于13世纪英国,而我国信托起步较晚,《信托法》的实施时间是2001年10月1日,国内亮相的首单家族信托成立于2013年。


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发展还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和操作障碍,配套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具体体现在:一、尚未建立信托产权登记制度。目前,中国信登承担着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与信息统计、信托产品发行与交易等角色,尚不能实现对信托财产进行登记的功能,期待可以统一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比如中国信登和国内财产登记系统的信息共享等。二、尚未建立信托财产非交易性过户制度。设立家族信托时必然涉及到信托财产的交付、登记、权利变动,实务中登记主管部门往往要求相关主题按照交易过户的标准及程序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并承担包括税务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等。这给家族信托的设立带来比较高的法律成本和税务成本。正是掣肘于此,目前不动产(尤其是住宅类不动产)作为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往往很难落地。三、缺乏信托税收制度。对信托税收政策能否落地的问题,人民银行曾表示: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对信托税收政策做出原则性或授权性规定。


后续,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政策等配套制度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综上,家族信托属于服务信托的范畴,其既可以发挥资产隔离的制度优势,也可以充分体现信托受托服务的本源。我们相信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家族信托的前景会更加美好!


    甘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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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与私人财富;信托、争议解决

邮箱:nina.gan@sg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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