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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丨与夫妻共同财产之知识产权收益相关的四个问题—以画家范曾再婚事件展开
|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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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初,86岁书画家范曾宣布迎娶第四任妻子徐萌的消息在社交网络引发热议。据相关报道,根据历年胡润中国艺术榜发布的数据,范曾已连续11年上榜,作品公开拍卖成交额超23亿元。范曾与徐萌再婚后,假定双方无婚前财产约定等前提下,笔者推测范曾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类型多以书画等知识产权的收益为主。


时值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借该事件,笔者梳理与夫妻共同财产之知识产权收益相关的四个问题,浅作本文。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及客体

1.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的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译为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台湾地区也称知识产权为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从分类上看,传统类型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大类,它们相对应的客体就分别是作品、专利和商标,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而新类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包括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2.知识产权的客体

根据《民法典》第123条,知识产权的客体列举如下: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同时,结合《著作权法》第3条之规定,解读《民法典》第123条中“作品”的类型如下: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类型的是知识产权的收益,而非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1.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其人身权专属于著作权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以著作权为例,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专属于著作权人夫妻一方的作品人身权如下: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与此同时,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列举如下: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权利不等同于知识产权的收益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之规定,结合财产权权利的相关概念,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权利不等同于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


三、如何判断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1.认定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4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之规定,结合实务,判断夫妻一方获得的知识产权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需结合时间要素判断,最重要的三个时间要素分别为:知识产权权利的形成时间、知识产权收益的取得时间、夫妻双方结婚与离婚的时间


2.分类

结合上文,笔者分类总结如下文:


夫妻一方所得知识产权收益的权利归属分析

知识产权形成时间

知识产权收益取得时间

知识产权收益权利归属

 

婚前完成

 

(1)婚前取得

个人财产

 

(2)婚后取得

一般情形:夫妻共同财产

特殊情形:如系婚前已明确为一方可获取但并未领取的,倾向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婚内完成

(1)婚内取得

夫妻共同财产

(2)明确离婚后取得

夫妻共同财产

特别说明: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也可通过自行约定的方式,变更知识产权收益的权利归属,比如将婚前完成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需重点关注知识产权收益的群体

笔者总结列举如下:

1.技术研发人员

一般以生产、制造行业为主,比如:通信制造业、医疗医药生产制造业、生物科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行业的技术研发人员。

2.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者

比如作家、画家、作曲家、音乐家、书法家、摄影师、导演等。

3.各领域的专家学者

如在高校或其他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从事科研、调研的专家学者,专家学者的知识产权客体也多以著作权、专利等为主。

4.各网络平台的短视频等知识产品原创者

如抖音、小红书、视频号等平台上活跃且有知名度的网红或博主。

5.其他从事知识产品原创的相关人员


结束语

另,知识产权收益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方对在婚内完成且婚内可明确取得收益的知识产权有意拖延不申报或获取收益的,离婚时如何处理;一方在婚内创作的知识产权涉嫌侵权被第三方索赔时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笔者也持续关注中,待深入研究后再学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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