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计委公布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施行,该办法一出台就在引发热议。该办法亮点之一就是取消了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生育数量的限制。该办法的出台目的是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解决非婚生子女登记存在的障碍,切实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早在之前的《婚姻法》、现施行的《民法典》中就有明文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包括继承权、被抚养的权利等。今天笔者着重谈一下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相关问题。
一、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人如何确定
对于非婚生子归谁抚养或者谁更适合抚养的问题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2周岁之前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2、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或者双方协商子女跟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以由父亲直接抚养;
3、子女2周岁后,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的,法院一般会考虑对孩子的生活环境、成长环境更有利的一方;
4、子女年满8周岁后,遵从子女的意愿;
5、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故对于子女的抚养法律遵循的是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而在抚养权纠纷中法院一般也首先考虑的是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主要是查看直接抚养的一方是否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包括生活、学习等各方面更为有利来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如何确定
抚养费是子女能够顺利成长及获得良好教育的重要保障,也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1、抚养费的确定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双方一般以协商为原则,但是实务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比如说:男方否认亲子关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进行友好协商,那作为当事人应当立即收集相关证据,进行亲子鉴定。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在国内,亲子鉴定并不能强制进行,所以一般来说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取得相关证据,当然也可以以非婚生子女因抚养费等事由提起诉讼后,向法院申请鉴定。但是实务中,被告方一般都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以逃避责任为主,这就导致了实际操作中想平和的要求被告一方进行亲子鉴定是比较困难的。所以要取得相关关键证据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就需要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专业律师的指导,冷静的处理相关事宜以便取得关键性的证据并获得最终胜诉。
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在什么时候应给扶养费等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同时,对于父母的收入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如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如父母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支付
关于抚养费何时支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当然,抚养费不是无休止的给付的,给付到子女十八岁或是可以独立生活为止。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但在有些情况下子女虽成年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则父母仍要给付抚养费,例如:(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指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三、非婚生子女的现实困境
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多产生于婚外同居、代孕、婚外情等行为。虽然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在实践中,非婚生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却容易因周遭环境或社会评价等影响身心健康。从而出现性格缺陷、人格缺陷、自卑、偏激等情形,这将极为不利于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
因此,律师呼吁: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及养父母,应正确对待感情、婚姻、家庭问题,多从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感情纠纷。如在生活中遇到相关问题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协助下开展收集证据等工作以便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冲动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审核 / 陈春艳 编辑 / 向云霞 特别说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联系公众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联贵阳”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视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