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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股东分歧的“破局”之道
王捷 王奕 顾晨龙 | 2025-03-05

在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公司被视为以自然人为主体聚合而成的组织,其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过程中,股东间的人合性特征构成公司稳定运营的重要基础。但随着时代发展,越来越多公司背后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不再是自然人,而是以公司为权利义务主体的法人。这种变化使得公司的许多决策少了主观性判断,多了利益的博弈和冲突。因此,在公司经营中,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调和多方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若不能及时解决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就有可能形成公司僵局,从而严重阻碍公司发展,甚至将拖垮公司。



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探索公司增资问题僵局的解决之道,对于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问题谈谈笔者的见解。

公司增资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公司决定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并不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仅需占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股东会依公司法规定程序通过的增资决议,并不对全体股东课以强制增资义务,不同意增资的股东无需签订增资协议,但该部分股东的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规定中对于增资协议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条件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并非股东持股比例。对于表决权,在无公司章程另行规定时,通常“一股一权”,即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数量享有相应表决权。这一规则体现了资本多数决原则,确保公司决策能反映多数资本的意志,与持股比例直接关联。但是,公司法赋予公司自治空间,允许公司章程对表决权进行特殊安排。如某公司大股东虽持股60%,但章程规定其表决权为40%,小股东的表决权比例相应调整。这种约定可基于公司治理需要,平衡股东间利益,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

公司增资时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对于股东不愿增资是否意味着放弃了优先认购权这一问题,不应当一概而论。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一规定赋予了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法定基础,同时也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允许股东通过约定对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方式进行调整。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法律未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明确规定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但在实践中,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在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作出规定。从股东角度看,优先认购权是保护其在公司利益的重要手段。若股东不行使该权利,可能因其他股东或外部投资者认购新增资本,导致自身持股比例下降,进而在公司决策中的影响力减弱,分红等权益也可能受到影响。从公司治理层面而言,优先认购权有助于维持公司现有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避免因增资引发股权结构的剧烈变动,保障公司决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同时,优先认购权还能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鼓励股东持续对公司进行投资,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以未分配利润转增的性质及条件

《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是将公司已经累积的未分配利润转为公司注册资本,与普通增资不同,此种增资方式不涉及现金流动。同理,公司任意公积金可以弥补公司亏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弥补亏损,且此种减资方式亦无需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且这一过程不涉及股东额外投入资金,而是将公司已实现的盈利转化为公司的资本规模扩张,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实力与信誉,在市场竞争中展现更强的稳定性与发展潜力。并且,对于股东而言,在不增加现金投入的情况下,其对公司的权益也得到了相应提升。

在公司利润尚未进行分配之前,未分配利润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合理安排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注册资本、分红、扩大生产规模、投资新项目、偿还债务等。如前所述,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属于公司增资的方式之一,因此其表决程序及要求也与公司增资一致,通过公司股东会表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同意作出决议。

未分配利润不可直接补足未实缴部分出资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在分配前属于公司财产,不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应当使用其个人支配的财产,而不可以利用公司财产。

《公司法》在股东认缴出资制度上做出了修订,创新了股东失权制度。股东应当在认缴出资的五年内履行出资义务,在义务履行期限内享有期限利益。所谓股东失权是指股东在期限届满后经董事会催缴后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在其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通过减资或其他方式使其丧失股东权益的制度。此举动加重了股东的出资责任,亦使得公司在市场活动中的资信实力变得透明。

部分股东不同意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知,股东会通过增资决定仅需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同意,因此仅有部分股东不同意增资的,不影响增资协议的有效。对于以未分配利润转增的,不同意转增的股东可以选择现金分红,在接受分红后,其他同意转增的股东再进行增资。也可以直接由同意增资的股东将未分配利润转增。

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维持其原有持股数量不变,同意增资的股东在转增后增加其持股比例。但为了保障未增资股东的分红权,通过财务或协议安排使得增资前各股东的持股比例所对应的分红金额,等同于增资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所对应的分红金额。这意味着,尽管增资后股东的持股比例可能发生变化,但他们的分红权益保持不变。

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有以下几类:

1


确定增资方案。公司确定增资方案后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明确公司增资的金额、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和利润分配方案等。


2


分红金额平衡。通过公司制定分红政策,将利润分配比例进行调整,从而达到确保增资前后股东分红比例不变的目的。


3


发行特别股。特别股中有一类型为分红特别股,其在决策权中可能占比较小或不变,但其在分红比例上较普通股有优先权。


4


股东选择。通过股东自愿选择是否转增,不同意增资的股东,其股权比例减少。同意转增的股东股权比例变大。


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同意以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进行剩余利润分配。在未分配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偿还债务、缴纳税款等之后,股东会应当对于未分配利润按照公司章程做出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股东的分红比例通常按照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实缴出资比例确定,若不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若公司在做出分红决定后未进行分红的,股东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利润分配,但股东应当提交载明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因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属于抽象权利,只有通过股东会决议才能将抽象的权利转化为具体权利,且公司对于股东的利润分配属于公司内部的自治事项,司法不应过度干预公司内部事宜,因此司法机关只有在有明确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下进行判决。

例如: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8-2-274-001号案件明确,公司盈余利润是否分配是公司的商业判断,本质上属于公司的内部自治事项,通常情况下司法不宜介入。当事人诉请对公司盈余进行分配,人民法院首先应当甄别当事人诉求的分配内容、分配程序及分配目的。公司净资产分配与公司盈余分配在分配目的、实现程序、分配内容上均有显著区别。公司净资产是指属于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为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公司如进行盈余分配,应是在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仍有利润的情况下,再由股东会制定分配方案后方可进行分配。

再如: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8-2-274-002号案件明确,股利分配请求权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其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


综上所述,妥善解决公司增资过程中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对于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以及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公司治理各方应深入理解公司法相关规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优化公司决策机制与股东权益平衡机制的有效路径。


编辑 | 王捷、王奕、顾晨龙

审核 | 王捷

作者简介

 

王捷

高级合伙人 执行主任

邮箱:jie.wang@sgla.com

专业领域:公司治理、金融与资本市

场、投资并购、新能源和生物医药

 

王奕

南京办公室 执业律师

邮箱:yi.wang@sgla.com

擅长领域:公司治理与常年法律顾

问、新能源和生物医药、民商事争

议解决

 

顾晨龙

南京办公室 实习律师

邮箱:2903568868@qq.com

擅长领域:合同法、公司法领域、

劳动纠纷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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